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1月29日所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肆包」之記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將宣告沒收之扣案第二級毒品名稱誤載為「海洛因」,此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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