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聲請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憶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請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王憶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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