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聲請人 李銘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士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游士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