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原告 謝淑梅
黃惠敏 黃千綺
許春輝 被告 朱庭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