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翁欀皊
被 告 陳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翁欀岭 」記載,應更正
為「翁欀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