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順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池詠淳 、 陳玉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