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各定有明文。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在卷可考。又附表所示之罪刑雖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其簽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各為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不同等情,依上述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1、2、3款│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11月21日│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3日上│││││午6時3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及案號│字第20593號│偵字第4149號│偵字第414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261號│1744號│1744號││實││││││審├──┼────────┼────────┼────────┤││判決│105年8月24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定││261號│1744號│1744號││判├──┼────────┼────────┼────────┤│決│確定│105年9月27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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