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4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及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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