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前揭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即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5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相對人所有、為聲請人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惟相對人已於97年3月18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於聲請人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時即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情形無從補正,依據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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