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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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2號
原 告 祝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雄
被 告 陳瑞玄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複 代理人 林鼎淵
被 告 陳新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蓮嬌
被 告 王坤楠
被 告 黃議德
兼訴訟代理人 黃議緒
被 告 游博熙
被 告 林靜華
被 告 蘇永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住同上
受 告知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尚義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李中平 住同上
受 告知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段○○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盤添儀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蕙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行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