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5號
原 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謙
原 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瑄
原 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均
原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貞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