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文粹
訴訟代理人  孫燕輝
被   告 協信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民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袓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改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
三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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