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潘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27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訂立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得以現金卡循環使用,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
息、費用,其受轉讓上開債權之事實,已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資料為證,經核大致相
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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