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馮蕙如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
被 告 高春美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
許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