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稚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稚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稚中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上字第45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
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
4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