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 徐桂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秀玉 等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秀玉間遷讓房屋上訴事件(即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449號),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96、97、98、99、100、101、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4紙、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等件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至27頁)。且本院依職權調閱其財產資料,查得聲請人並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
足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上訴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涉遷讓房屋上訴事件仍待審酌。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