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8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徐方齡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劉方慈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