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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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96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詹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係開設於關廟郵局(址設臺南市)。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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