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聲請人 蘇裕郎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 黃冠 諭、黃于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黃冠「喻」,與本票上所載黃冠「諭」不同,請確認何者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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