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告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煌
訴訟代理人 張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美雲 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