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8號債權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謝榮隆 人2
一、㈠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
零壹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