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71號聲請人 劉榮仁 相對人 陳鳳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相對人簽發之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發票人並未於其上簽名與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之本文不符,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除前項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07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1年6月27日│6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2│101年7月1日│5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3│101年9月10日│30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4│101年10月12日│2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5│101年10月16日│5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6│101年10月18日│2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7│101年11月23日│30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8│101年11月25日│345,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09│102年2月7日│150,000元│未載│不計息│WG0000000││├──┼───────────┼─────────┼───────────┼───────────┼────────┼──┤│010│102年7月10日│100,000元│103年9月10日│不計息│WG0000000││├──┼───────────┼─────────┼───────────┼───────────┼────────┼──┤│011│102年7月10日│100,000元│103年10月10日│不計息│WG0000000││├──┼───────────┼─────────┼───────────┼───────────┼────────┼──┤│012│102年7月10日│100,000元│103年11月10日│不計息│WG0000000││├──┼───────────┼─────────┼───────────┼───────────┼────────┼──┤│013│102年7月10日│100,000元│102年12月10日│不計息│WG0000000││├──┼───────────┼─────────┼───────────┼───────────┼────────┼──┤│014│102年7月10日│100,000元│104年1月10日│不計息│WG0000000││├──┼───────────┼─────────┼───────────┼───────────┼────────┼──┤│015│102年7月10日│100,000元│104年2月10日│不計息│WG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