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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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偽造之通用紙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條亦有明文。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為警查獲之偽造之通用一千元紙幣,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刑法上之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查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均無處罰單純持有偽造新臺幣之罪,故偽造之新臺幣尚非所謂違禁物,自無從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就該偽造之新臺幣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予以沒收之偽造紙幣,係以構成刑法偽造貨幣罪章或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定各罪之偽造紙幣為限,否則該偽造紙幣仍不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二0一四號判例、五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八二0號、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一
二四、五0五八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犯竊盜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三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所涉之行使偽造貨幣行為,乃屬竊盜後之不罰後行為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參。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即屬不罰之後行為,不構成刑法偽造貨幣罪章或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定各罪之情形,該偽造紙幣仍不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宣告沒收,且該偽造紙幣並非違禁物一節,亦如前述,是揆諸前揭判例及判決之說明,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一千元紙幣一張,自不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或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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