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