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許義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之設籍人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
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0號2樓之設籍人」為相對人,然未提出相對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相對人究為何人及其當事人能力
,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資料,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