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3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3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393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