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墨凡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雄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
被 告 陸德善
兼訴訟代理人 張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墨凡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雄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
被 告 陸德善
兼訴訟代理人 張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