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瑞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二、被告楊瑞絨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謄本。
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修復費用零件部分是否已折
舊計算?若非,應查報折舊後金額。
四、本件車禍有無囑託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若有,應查報鑑定報
報告影本;若無,應查報相關人等警詢筆錄、肇事現場圖、
現場照片及現場處理紀錄等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
糊不清等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