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5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安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告黎安芳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三、本件修復費用零件部分是否業經折舊計算?若非,應查報折
  舊後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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