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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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益瑞
       施隆彬
上訴人吳益瑞、施隆彬與被上訴人 夏台源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吳益瑞、施隆彬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吳
益瑞、施隆彬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吳益瑞、施隆彬分
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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