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37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3,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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