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晶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5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嗣後變更請求為50,000元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核屬聲明之減縮行為,應屬合法。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明知「火花遊戲」係原告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出
售、出租、發行影音產品權利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
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而被告未經
原告公司授權、同意,竟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
,幫助他人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販賣「火花遊戲」之盜版
光碟方式,侵害被告享有專屬授權之上述影音著作,經原告
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訴後,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判決以96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原告之
著作財產權遭被告侵害損失甚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條第3項
「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其損害額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
並減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本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揭刑事案件卷宗。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之行為,且損害之發生與其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
要件。本件原告主張其著作財產權及商譽受侵害,既經被告
否認如前述,自應就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不法行為,暨其
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
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86年度上字第1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原告於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應就其主張之事實先負舉
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為真實者,則被告對其抗辯
事實縱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時,自始否認以mja258999a帳號在
Yahoo奇摩拍賣網站拍賣之「火花遊戲」影音光碟係伊盜拷
或販售;又法官訊問:「如何證明被告提供的帳號與侵害原
告著作權有直接關聯性?」、「被告提供的帳號有可能是提
供給詐騙集團詐欺使用。」、「被告提供之000000000000號
帳戶與原告的火花遊戲有何關聯?」、原告稱:「除了火花
遊戲之外,還有我們公司的老天爺給我愛,都是韓劇。」等
語。惟火花遊戲接受買家之匯款帳戶為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此帳號和被告提供之帳戶
000000000000號並不相同,另由刑事偵查卷中之資料,可知
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之開戶資料並非被告,故雖然原告主
張被告提供郵局帳號給人家匯款,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
所盜拷或販售,即無從認定上述影音光碟係被告所盜拷或販
售。
四、況原告於刑事偵查提出之授權使用合約書、駐外館處文書認
證、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託運單、銷貨明細、錄影
帶封面、光碟外觀照片、退貨單、授權書、拍賣網頁,僅與
授權使用、認證、拍賣、購買、交貨、退貨及另案賠償有關
,均非上述帳戶資料係由被告供給之證據;此外原告迄未提
出足認被告交付、販賣帳戶資料之其他事證予本院審酌,即
無從認定被告就「火花遊戲」盜版影音光碟在網路上拍賣,
有何關聯共同之侵權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不能證明被告就其享有專屬授權之「火花
遊戲」影音光碟在Yahoo奇摩網站上拍賣,有何故意、過失
之不法行為,即與民法第184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
定之賠償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上述規定訴請被告給付5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任何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原告雖請求宣告假執行,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駁回,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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