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4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494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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