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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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甲○○
之1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資料不齊全,請再次提出全戶戶口名簿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請提出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陳報租屋處附近租金均價之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說明子女均已成年無受扶養,請說明該數名子女是否負有扶養義務給予聲請人扶養費用,其等每月各給予之金額為何?該數名子女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收入各多少?請查明陳報。
六、依聲請狀內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聲請人之兒子有幫忙支付生活日用品、生活雜支、行動電話費、菜金等,則就其他諸如房租、水電瓦斯等費用,是否兒子亦有幫忙支付?其幫忙支付之情形為何?
七、從聲請人所提供還款轉帳證明於96年9月開始未還款,請說明該筆還款金額之後迄今,係用於何處?
八、聯合徵信中心有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聲請人債權人清冊與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皆無記載,請說明其原因。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是否為租賃?如是,請提出租賃契約(含土地、建物)最新之登記簿謄本。
十、聲請人之不可歸責說明書中陳稱:於95年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11,690元。而96年5月聲請人因配偶死亡而辭去工作,惟聲請人仍還款至96年8月,故聲請人嗣後未再繼續還款,是否係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已有疑義,職是,聲請人應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