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66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7年度票字第2366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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