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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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簡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簡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李簡旭因妨害自由(2罪)、恐嚇及殺人、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簡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恐嚇│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殺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3月│3月│12年│2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犯罪日期│96.10.29│97.01.22│97.01.23│97.02.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13、2327、2332、2418、2914號││年度案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6號│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事││98年度易字第65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10│99.08.26│├─┼──────┼───────────────┼───────────┤││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0│100.01.06│├─┴──────┼───────────────┼───────────┤│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63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3號│├────────┼───────────────┼───────────┤│羈押│無│97.3.5~99.9.8止共計918││執行│99.9.9~100.7.8止│日││││尚未執行│└────────┴───────────────┴───────────┘
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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