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詹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