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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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詹靜華
林瑋琇 被告 劉人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71號違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而原告等人於100年10月3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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