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 陳哲雄 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楊泉源 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00年度重訴字第29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34,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