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添福 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60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968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元外,尚應補繳165,41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即臺北市○○區○
○路0段0000000號)之交易實價計有1筆,每坪單價為新臺幣
(下同)568,000元,而系爭不動產共計31坪,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7,608,000元(568,000元31坪=17,608,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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