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柏璁
被   告  林彬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
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
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原告
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兩造間過失
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身體受傷及工作損失新臺
幣(下同)1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免納裁判費。然
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物損失及修繕費用共25,70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部分,則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
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