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898號
原   告  江秀男
       江火城
       巫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增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外人 江秀英 之除戶戶
籍謄本、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內容勿省略)陳報本院,並提出「桃園市○○區○○○街
○○○巷○○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
款及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將被繼承人江秀英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主張
其等所有之桃園市○○區○○○街○○○巷○○號房屋有無權○
○○區○○段○○○○○號土地之情形,卻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
資料,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本件起訴並非合法,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
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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