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曾煥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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