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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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丘沁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萬9,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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