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俊斌
被 上訴人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下稱南榮科大)
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被 上訴人  沈柏青
       沈芳
       陳顏麗玉
       陳亮光
       王彩雲
       沈怡良
       蘇慧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燕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
國108年12月3日108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
國108年12月27日以108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
該裁定於108年12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迄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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