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
原   告  林沁勳
被   告  潘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詢答表一份在卷可查,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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