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家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家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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