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哲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5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