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進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進定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4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