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94號
上訴人 何家禛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
被上訴人 王翌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94號
上訴人 何家禛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
被上訴人 王翌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